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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十七章 开堂,审案!!!(求订阅) (1 / 3)

送走萍母女,阆骂骂咧咧道:

“‘达’这厮真不是东西。”

“自己一天在外优哉游哉,害的自己妻女在家忍饥挨饿,简直是个畜生。”

“不过......”

“达的确有问题。”

“从他妻女这问出来的信息,那个达前面分明在撒谎,而且他一天到晚捏着的恐怕就是那个荆券。”

“秦兄,这案子我们破了!”

秦落衡却没有丝毫兴奋。

“证据呢?”

“没有证据, 定不了罪的。”

“他也不会认。”

阆一愣。

“达的妻女不是说了吗?达身上有那个荆券啊,这就是证据?而且那刀也是达的,这他总不能不认吧?”

秦落衡苦笑道:

“他要是真的不认呢?”

“萍的确说了达这几天喜欢手里捏个东西,但可没有明说那就是荆券,达可以狡辩过去的。”

“至于那笄刀......”

“他前面都说了已经丢了!”

“他完全可以不认。”

“没有关键定罪的证据,他要是死不认罪,我们还真拿他没有一点办法, 总不能刑讯逼供吧?”

阆目光一沉。

咬牙道:

“大不了就真刑讯逼供!”

“律令虽然说‘治狱, 能以书从迹其言,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;笞掠为下;有恐为败。’”

“但律令也有‘诘之极而数訑(dan),更言不服,刑讯’!”

“这个‘达’如果在狱衙内,回答问题不实或者狡辩、或多次欺骗、或改变口供、拒不认罪,我们是可以用这条律令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。”

阆也是发了狠!

大秦,对犯人刑讯逼供后,是会被整理成爰书存档的,每年的上计考课时,这份爰书就会把上级拿出来做审查,很容易影响到当年的考核成绩,因而影响到狱吏的升迁。

所以不到万不得已,狱吏都不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。

秦朝出台这样的规定,并不是没有道理的。

一来是对执法者进行约束。

二来是尽可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。

避免出现屈打成招。

想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,一般情况下,都是被告人被问到理屈词穷时, 但还想反复翻供,想尽办法的抵赖,这种情况下,就只能用刑了。

即笞掠!!!

所以在秦朝,审理案件,不用拷打而破案是最好的,施行拷打不可取,更不能恐吓犯人,这是《封诊式》原则性的规定。

秦落衡微微额首。

沉声道:

“我知道该怎么审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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